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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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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4: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根据进口水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水泥(HS编码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的要求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三、检验报告内容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四、检验报告有效期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五、采信机构要求(一)申请条件。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水泥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二)申请方式。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六、申报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本公告自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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