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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4月1日起对该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带您了解出口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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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4: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务知识出口高氯酸钾您需要知道这些!政策解读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KClO4,CAS号为7778-74-7,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性粉末,能溶于水,不溶于乙醚、乙醇,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性质较氯酸钾稳定,在熔点时会分解为氯化钾与氧气,可用作发烟剂、引火剂、氧化剂和化学分析试剂,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类别5.1,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1458,出口高氯酸钾需经海关检验并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最新政策根据《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的要求,从2022年4月1日起,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出口高氯酸钾须经商务部登记,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出口高氯酸钾申报要求出口高氯酸钾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化学品安全数据单”中英文样本“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样本出口高氯酸钾检验要求出口高氯酸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应有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GB15258及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九修订版的要求,在产品的包装的醒目位置加贴、拴挂或喷印标签,标签信息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并应真实准确;安全数据单所载明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应真实、有效,并与申报材料一致;安全性信息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危险标识;——成分构成/成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事故排除措施;——搬运和存储;——接触控制/人身保护;——物理和化学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信息——处置考虑;——运输信息;——管理信息;——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三、对出口高氯酸钾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申请使用鉴定时应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鉴定合格后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通关放行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检验合格后,经营企业凭出境货物电子底账、《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以及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逃避海关检验监管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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